國際交換生:元智大學赴外交流計畫選送學生義務

根據 元智大學交換/雙聯學生切結書 內容,獲選為本校交流計畫學生(以下稱為選送生或本人)須同意並遵守以下事項:

一、選送生已詳閱「元智大學學生至外國及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」、「元智大學學生至境外大學校院選修課程實施辦法」、「元智大學學生國際與兩岸交流獎助學金設置辦法」與「元智大學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計畫甄選要點」之相關規定,瞭解其內容並接受其要求。

二、本人及家長已知悉交換/雙聯學生甄選活動相關辦法及所甄選學校之互惠條件。若交換/雙聯學校互惠條件有變動,依交換/雙聯學校通知為準,本人絕無異議。

三、前往交換/雙聯學校進修期間,仍須於本校註冊並繳交全額學費,並自行辦理相關出國(含簽證、購買機票等)、以及姊妹校入學手續。

四、於國外交換/雙聯學校就讀期間,應密切與全球事務處保持聯繫,恪遵兩校之一切規定,並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之情事。如有違反情況須同時接受兩校校規處置。

五、凡因交換/雙聯學校審核拒絕致無法入學,或因故未能成行者,即喪失交換/雙聯學生資格;經錄取後,願遵守學校規定之交換期限,不得隨意變更,以免影響未來同學交換/雙聯之權益。

六、回覆同意由全球事務處提名交換學生資格至交流學校後,需併同本切結書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千元整,完成赴外交換學習返國後將予以退還。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放棄交換學生資格,將不予退還保證金,並暫停申請權益一學期。

七、可同時申請不同管道的赴外交換學習機會,惟需於提名日前確認選擇的交換學校與管道,不可同時占用多個申請名額,以免影響其他同學權益。

八、交流期間不得申請休、退學及任意放棄課業中途返國。如交流期限未滿,因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放棄交換返國者,須報請雙方學校同意。休、退學依照元智大學學則辦理。

九、經同意休、退學或放棄赴外交換學生資格者,將自動取消當學期相關獎助學金,如已發放,須於學校通知30日內一次償還已領取之獎助學金。逾期未償還者願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,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。

十、交換期滿後兩個月內,應返回元智大學。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,不得中輟留學國之學業,亦不得於交換期滿後滯留該留學國或延遲返國。交換完畢不得滯留國外,如因違反規定觸法,除依法負民事、刑事責任外,嚴重情節者將以開除學籍處分之。

十一、若因參加交換學習影響畢業時間,或有學分抵免之問題,本人將自負全責。

十二、具役男身分之交換/雙聯學生,須依法完成各相關手續,並於交換/雙聯期間結束後準時返國,如有違反情況,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
十三、本人須於出國交換/雙聯前自行購買足額之保險(含醫療、意外等)。

十四、本人在國外就讀期間應自負生活安全之責任,全球事務處善盡學術交流之行政服務事宜,但不負責本人在海外的生活照顧及法律責任。

十五、本人已充分了解參加此計畫須完成交換學生之最低學分要求(四門課程或12學分,如對方學校有其他規定,則以對方規定為準),並知悉交換課程以選修專業學術課程為主(至少一半須為系上專業課程,請附選課單);雙聯學生則以對方學校學分要求為準。依據不同獎學金辦法規範受獎期限,以同一申請人,同一教育階段,補助期限至多一學年為原則。

十六、於交換/雙聯期間須恪遵本校及合作學校之相關選課規定,若未符合規定將無法獲補助。如於赴外學習課程結束,平均成績未達70分(大學部)/80分(研究所)、單科不及格、未修滿12學分或四門課者,將自動取消獎學金資格。

十七、赴外交流返國後須繳交心得報告,並於回國後30日內繳交電子機票、來回登機證正本、對方學校學生證副本等資料,詳細繳交文件與時程按照全球事務處之說明辦理,如缺少資料,則獎學金不予發放。如已發放,須於學校通知30日內一次償還已領取之獎助學金。逾期未償還者願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,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。研修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元智大學所有,歸國後將協助及配合赴國外地區交換/雙聯計劃宣傳活動之心得分享。